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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工程材料综合价格信息发布工作的通知

2023-07-31 14:35:00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城)建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建筑工程材料综合价格信息(以下简称“综合价格信息”)发布工作,明确使用范围,提高发布质量,现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明确综合价格代表水平


综合价格信息是指各级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管理机构(以下简称“造价管理机构”)依据职责,通过采集当地建筑工程材料的价格信息,经测算分析后形成的综合价格信息,反映的是发布期内建筑市场平均价格水平。


二、规范综合价格信息采集工作


(一)规范采集渠道。各造价管理机构应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按照广泛、多样原则选择材料价格信息的来源渠道,优先选择在本地区诚信经营的建设、施工、造价咨询企业、行业协会及材料生产企业、经销商等。


(二)统一采集时间。各造价管理机构原则上应在每月25日之前完成材料价格信息的采集工作。当材料价格出现大幅波动时,应增加采集频次。


(三)完善档案管理。各造价管理机构应建立完善综合价格信息采集档案管理制度,确保采集的价格信息具有可追溯性,推进价格信息采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信息化。档案内容包括综合价格信息采集表(详见附件1)、信息员提供的价格信息相关证明材料等。


三、规范综合信息价测算方法


各造价管理机构应结合当地实际合理选用加权平均法、成本测算法等测算方法(详见附件2),同时系统分析各项价格影响因素,科学确定综合信息价测算方法。


四、规范综合价格信息发布工作


各造价管理机构应于每月5日前发布本地区上月的综合价格信息,并通过建设工程数字造价平台上报至省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内容应包括:编制说明、材料编码、材料名称、规格型号、计量单位、含税价、除税价、增值税税率、发布时间、发布地区等。


五、明确综合价格信息使用范围


各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材料综合价格信息仅作为本地区房屋市政工程项目编制工程造价文件的参考依据,不属于政府定价。市场主体在使用综合价格信息时,当出现市场成交价格与综合价格信息差异较大,或遇到未发布相关材料的价格信息时,可依据市场询价情况进行调整或补充,并在工程合同中明确约定。


六、强化综合价格信息监测


各造价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本地区综合价格信息监测机制。当建筑市场材料价格出现较大波动时,应开展应急调查并进行综合分析研判,及时采取发布预警信息和调增发布频次等应对措施,并及时上报省造价管理机构。


七、强化服务意识


各造价管理机构要加强市场调研,强化服务意识,对于市场有需求且具备综合价格信息发布条件的材料应当及时补充发布。


附件:1.综合价格信息采集表


2.材料综合价格信息的测算方法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7月28日


相关附件:


综合价格信息采集表.docx

综合价格信息的测算方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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